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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某省當局采購中間事情职員。近来,我中間經辦了一項貨品采購項目,招标CNC加工,文件中请求不接管入口產物投标。供给商A所投產物產自台灣,评审專家現場認定该產物為入口產物,供给商A的投标文件未經由過程初审。供给商A對此提出质疑。请問评审專家如许处置是不是合适法令请求?
天津市財務局當局采購辦公室主任栗庆林:雷同案例咱们在事情中也經常碰到。实在,關于當局采購入口產物的相干规范性文件,財務部早有明白,還專門下發了一则通知举行诠释,即《當局采購入口產物辦理法子》(財库[2007]119号,如下简称《辦理法子》)和《關于當局采購入口產物辦理有關問题的通知》(財辦库[2008]248号,如下简称《通知》)。
在合用范畴上,《辦理法子》指出,“本法子所称入口產物,是指經由過程中國海關报關验放進入中國境内且產自關境外的產物”。對關境和海關特别羁系區域產物的認定,《通知》進一步明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划定,我國現行關境是指合用海關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國行政统领區域,不包含香港、澳門和台灣金马等零丁關境地域。是以,若是不触及港澳台等特别政治問题,依照上述划定,原產地為角鐵,台灣的產物,属于境外產治療鼻癢,物,即入口產物。
可是可能也有破例环境。好比,假如该台灣產物為台灣品牌的產物,其实是在保税區内组装的,按照《通知》划定,保税區等區域為海關特别羁系區域,仅在關税待遇及商業管束方面施行分歧于我國關境内其他地域的特别政策,但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國關境内區域,凡在此羁系區域内企業出產或加工(包含从境外入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域的產物,不作為當局采購項下入口產物。由此,上述台灣產物则不属于入口產物。
是以,小我建议,在當局采購項目中,對付入口產物的断定,最佳按照海關入口报备體系體例。產物是不是曾進入海關,一般都有收支境报备挂号。评审專家理當请求投标供给商出具相干质料或作出阐明。
財務部對當局采購入口產物辦理的划定,具备如何瘦小腹,必定的財產指导感化。企業如想介入中國當局采購市場,必需在中國境内設立工場,方可投标。可以预感的是,跟着我國GPA會商的稳步推動和海内當局采購市場的開放,届時當局采購入口產物政策将會有所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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