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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9日電 近日,國務院辦公厅印發了《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申领發放法子》,并發出通知,请求各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属機構當真贯彻履行。美容化妝品,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申领發放法子》全文以下。
第一条 為便當港澳台住民在内地(大陸)事情、進修、糊口,保障港澳台住民正當权柄,按照《栖身证暂行条例》的有關划定,制订本法子。
第二条 港澳台住民前去内地(大陸)栖身半年以上,合适有正當不乱就業、正當不乱居处、持续就读前提之一的,按照本人意愿,可以按照本法子的划定申请领取栖身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住民,可以由监护人代為申请领取栖身证。
第三条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刊登的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诞生日期、栖身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有用刻日、签發構造、签發次数、港澳台住民收支境证件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構造依照公民身份号码國度尺度體例。香港住民公民身份号码地點码利用810000,澳門住民公民身份号码地點码利用820000,台灣住民公民身份号码地點码利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構造理當踊跃和谐共同港澳事件、台灣事件、成长鼎新、教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本社會保障、住房城乡扶植、交通运输、卫生康健等有關部分,做好栖身证持有人的权柄保障、辦事和辦理事情。
第五条 各级公安構造理當创建完美港澳台住民栖身证辦理信息體系,做好栖身证申请受理、审核及证件建造、發放、辦理事情。
第六条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的有用刻日為五年,由县级人民當局公安構造签發。
第七条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采纳住民身份证技能尺度建造,具有視读與機读两种功效,視读、機读的内容限于本法子第三条划定的項目。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的式样由公安部商國務院港澳事件辦公室、國務院台灣事件辦公室制订。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由省级人民當局公安構造同一建造。
第八条 港澳台住民申请领取栖身证,理當填寫《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申领挂号表》,交验本人港澳激活毛囊,台住民收支境证件,向栖身地县级人民當局公安構造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户政辦证大厅提交本人栖身地住址、就業、就读等证实质料。
栖身地住址证实包含衡宇租赁合同、衡宇產权证实文件、購房合同或衡宇出租人、用人单元、就读黉舍出具的留宿证实等;就業证实包含工商業務执照、劳動合同、用人单元出具的劳動瓜葛证实或其他可以或许证实有正當不乱就業的质料等;就读证实包含學生证、就读黉舍出具的其他可以或许证实持续就读的质料等。
第九条 栖身证有用期满、证件毁坏难以识别或栖身地變動的,持证人可以换领新证;栖身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换领补领新证時,理當交验本人港澳台住民收支境证件。
换领新证時,理當交回原证。
第十条 港澳台住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栖身证,合适打點前提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構造理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事情日内發放栖身证;交通未便的地域,打點時候可以得當耽误,但耽误的時候不得跨越10個事情日。
第十一条 港澳台住民在内地(大陸)从事有關勾當,必要证实身份的,有权利用栖身证证实身份,有關单元及其事情职員不得回绝。
第十二条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持有人在栖身地依法享受劳動就業,加入社會保险,缴存、提取和利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县级以上人民當局及其有關部分理當為港澳台住民栖身证持有人供给以下根基大众辦事:
(一)义務教诲;
(二)根基大众就業辦事;
(三)根基大众卫生辦事;
(四)大众文化體育辦事;
(五)法令支援和其他法令辦事;
(六)國度及栖身地划定的其他根基大众辦事。
第十三条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陸)享受以下便當:
(一)乘坐海内航班、火車等交通运输东西;
(二)留宿旅店;
(三)打點銀行、保险、证券和期貨等金融营業;
(四)與内地(大陸)住民同期待遇購物、采辦公园及各种體裁場馆門票、举行文化文娱商旅等消费勾當;
(五)在栖身地打點灵活車挂号;
(六)在栖身地申领灵活車驾驶证;
(七)在栖身地报名加入职業資历测验、申请授與职業資历;
(八)在栖身地打點生養辦事挂号;
(九)國度及栖身地划定的其他便當。
第十四条 國度構造及其事情职員對在事情進程中知悉的栖身证持有人小我信息,理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港澳台住民栖身证持证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其所持栖身证理當由签發構造颁布發表作废:
(一)损失港澳台住民身份的;
(二)利用子虚证实质料骗引港澳台住民栖身证的;
(三)可能對國度主权、平安、声誉和长处造成风险的;
淡化黑眼圈,
(四)港澳台住民收支境证件被刊出、收缴或颁布發表作废的(正常换补發情景除外)。
第十六条 违背划定打點、利用栖身证的,按照《栖身证暂行条例》的有關划定予以惩罚。
國度構造及其事情职員违背栖身证辦理相干划定的,依法赐與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初次申请领取栖身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栖身证,理當缴纳证件工本费。详细收费法子参照《栖身证暂行条例》的有關划定履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住民迁入内地(大陸)落户假寓的,依照有關划定打點,不合用本法子。
第十九条 本法子所称“港澳台住民”是“港澳住民”和“台灣住民”的统称。此中,“港澳住民”是指在香港、澳門出格行政區假寓且不具备内地户籍的中國公民;“台灣住民”是指在台灣地域假寓且不具备大陸户籍的中國公民。
本法子所称“港澳台住民栖身证”,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國港澳住民栖身证、中华人民共和國台灣住民栖身证。
本法子所称“港澳台住民收支境证件”,包含港澳住民交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期台灣住民交往大陸通行证。
第二十条 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可以连系本行政區域综合承载能力和經济社會成长必要等身分,按照本法子制订施行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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