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可和执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划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員會第1653次集會經由過程,現予颁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9日
法释〔2015〕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划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員會第1653次集會經由過程)
為保障海峡两岸當事人的正當权柄,更好地顺應海峡两岸瓜葛和平成长的新情势,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有關法令,总结人民法院涉台审讯事情履历,就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制订本划定。
第一条 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确當事人可以按照本划定,作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有關法院民事裁决。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包含台灣地域法院作出的见效民事裁决、裁定、息争笔录、调处笔录、付出号令等。
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作出的有關民事侵害补偿的见效裁决、裁定、息争笔录的,合用本划定。
申请承認由台灣地域州里市调处委員會等出具并經台灣地域法院审定,與台灣地域法院见效民事裁决具备等同效劳的调处文书的,参照合用本划定。
第三条 申请人同時提出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先依照承認步伐举行审查, 裁定承認後,由人民法院履行機構履行。
申请人直接申请履行的,人民法院理當告诉其一并提交承認申请;對峙不申请承認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四条 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居处地、常常栖身地或被申请人居处地、常常栖身地、財富地點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向两個以上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認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领。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財富地點地人民法院申请承認的,理當供给財富存在的相干证据。
第五条 對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理當構成合议庭举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拜托别人代辦署理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理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拜托人署名或盖印的授权拜托书。
台灣地域、香港出格行政區、澳門出格行政區或外國當事人署名或盖印的授权拜托书理當实行相干的公证、認证或其他证实手续,但授权拜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订或經中國大陸公证構造公证证实是在中國大陸签订的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理當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台灣地域有關法院民事裁决文书和民事裁决肯定证实书的正本或經证实无误的副本。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為缺席裁决的,申请人理當同時提交台灣地域法院已正當傳唤當事人的证实文件,但裁决已對此予以明白阐明的除外。
申请书理當记明如下事項: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春秋、职業、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被申请报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理當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點、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卖力人姓名、职務)和通信方法;
(二)哀求和来由;
(三)申请承認的裁决的履行环境;
(四)其他必要阐明的环境。
第八条 對付合适本划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划定前提的申请,人民法院理當在收到申请後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時将申请书撕拉面膜,投递被申请人;不合适本划定第四条和第七条划定前提的,理當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同時阐明不予受理的来由;申请人對裁定不平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理當供给相干证实文件,以证实该裁决真实而且已见效。
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經由過程海峡两岸查询拜访取证司法合作路子查明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真实性和是不是见效和當事人获得正當傳唤的证实文件;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時,也能够就有關事項依权柄經由過程海峡两岸司法合作路子向台灣地域哀求查询拜访取证。
第痔瘡治療,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申请以前或以後,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干司法诠释的划定,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裁定采纳顾全辦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申请後,當事人就统一争议告状的,不予受理。
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告状後,另外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認的,對付承認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案件虽經台灣地域有關法院裁决,但當事人未申请承認,而是就统一争议向人民法院告状的,應予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申请後,作出裁定前,申请人哀求撤回申请的羅東婚紗,,可以裁定准予。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申请後,理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审结。有特别环境必要耽误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核准。
經由過程海峡两岸司法合作路子投递文书和查询拜访取证的時代,不计入审查刻日。
第十五条 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認:
(一)申请承認的民事裁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經正當傳唤或在被申请人无诉讼举動能力又未获得得當代辦署理的环境下作出的;
(二)案件系人民法院專属统领的;
(三)案件两邊當事人订有有用仲裁协定,且无抛却仲裁统领情景的;
(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裁决或中國大陸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判决的;
(五)香港出格行政區、澳門出格行政區或外國的法院已就统一争议作出裁决且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或認可的;
(六)台灣地域、香港出格行政區、澳門出格行政區或外國的仲裁庭已就统一争议作出仲裁判决且已為人民法院所承認或認可的。
承認该民事裁决将违背一其中國原则等國度法令的基来源根基则或侵害社會大众长处的,人民法院理當裁定不予承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經审查可以或许确認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真实而且已见效,并且不具备本划定第十五条所列情景的,裁定承認其效劳;不克不及确認该民事裁决的真实性或已见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合适受理前提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七条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的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與人民法院作出的见效裁决具备等同效劳。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划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的裁定,一經投递即產生法令效劳。
當事人對上述裁定不平的,可以自裁定投递之日起旬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九条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的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申请人再次提出九牛,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就统一争议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条 申请人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的時代,合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划定,但申请承認台灣地域法院有關身份瓜葛的裁决除外。
申请人仅申请承認而未同時申请履行的,申请履行的時代自人民法院對承認申请作出的裁定见效之日起从新计较。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打點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案件中作出的法令文书,理當依法投递案件當事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承認和履行台灣地域法院民事裁决,理當参照《诉讼用度交纳法子》的划定,交纳相干用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划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承認台灣地域有關法院民事裁决的划定》(法释〔1998〕 11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台灣地域有關法院民事调处书或有關機構出具或确認的调处协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認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台灣地域有關法院付出号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認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复》(法释〔2001〕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承認台灣地域有關法院民事裁决的弥补划定》(法释〔2009〕4号)同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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